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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大利民法 - 财产

    第一章 - 物品(第 810-831 条) 第一章 一般物品 第 810 - 概念 第 I 部分 - 公司订单中的物品 第 811 条 - 公司纪律 [已废除] 第二节 - 房地产和动产 第 812 条 - 商品的区别 第 813 条 — 权利的区别 第 814 - 能源 第 815 条 - 在公共登记处登记的动产 第 816 条 — 物品的通用性 第 817 条 - 附属品 第 818 条 - 附属物制度 第 819 条 - 第三方对附属物的权利 第三节 - 成果 第 820 条 - 天然成果 第 821 条 - 购买成果 第二章 - 属于国家、公共机构和教会机构的资产 第 822 条 - 公共财产 第 823 条 - 公共财产的法律状况 第 824 条 - 受国家财产制度管辖的省份和直辖市的财产 第 825 条 - 国家对其他人财产的权利 第 826 条 - 国家、省和市的遗产 第 827 条 - 空置房地产 第 828 条 - 世袭资产的法律地位 第 829 条 - 将货物从国有财产转移到遗产 第 830 条 - 非领土公共机构的资产 第 831 条 - 教会机构和礼拜场所的财产 第二章 - 财产(第 832-951 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832 条 - 法律内容 第 833 条 - 模仿行为 第 834 条 — 出于公共利益的征用 第 835 条 - 请求 第 836 条 - 临时限制和义务 第 837 - 集群 第 838 条 - 征用影响国家生产或普遍公共利益的资产 第 839 条 - 具有历史和第价值的财产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 第 I 节 - 一般规定 第 840 - 底土和地面以上空间 第 841 条 - 关闭基金 第 842 - 狩猎和钓鱼 第 843 条 - 基金的使用 第 844 条 - 输入 第 845 条 — 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特殊规则 第二节 论农村产权重组 第 846 条 - 最小种植单位 [已废除] 第 847 条 - 最小种植单位的确定 [已废除] 第 848 条 - 对违规行为的制裁 [已废除] 第 849 条 — 主要土地单位中包含的资金 第 850 条 - 以土地整理为目的的财团 第 851 条 - 强制转移 第 852 条 — 不包括在转让范围内的土地 第 853 条 — 物权转让 第 854 条 - 重组计划的通知和转录 第 855 条 - 重组计划批准的效果 第 856 条 - 司法机关的管辖权 第三节 - 完全填海 第 857 条 - 需开垦的土地 第 858 条 - 填海区和工程计划 第 859 条 - 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作品 第 860 条 - 业主参与支出 第 861 条 - 在私人权限范围内工作 第 862 条 - 填海财团 第 863 条 - 土地改良联盟 第 864 条 - 财团捐款 第 865 条——因不履行义务而征收 第四节 - 水文地质限制和河流防御 第 866 条 — 水文地质和其他目的的限制 第 867 条 - 受限制土地的景观美化和重新造林 第 868 条 — 水道的保护性调节 第五节 - 建筑物所有权 第 869 条 - 监管计划 第 870 条 - 部分 第 871 条 - 建筑和公共装饰法规 第 872 条 — 违反建筑法规 第六节 - 建筑物、种植园和挖掘地的距离,以及基金之间的墙壁、沟渠和树篱的距离 第 873 条 - 建筑物内的距离 第 874 条 - 边境墙的强制交流 第 875 条 - 不在边界上的墙的强制交流 第 876 - 嫁接到边界墙上 第 877 - 粘合结构 第 878 - 围墙 第 879 条 - 不受距离或强制交流义务约束的建筑物 第 880 条 - 分隔墙共融的推定 第 881 条 — 推定隔离墙的专有所有权 第 882 条 — 公共墙的维修 第 883 条 - 拆除靠在公共墙上的建筑物 第 884 条 - 梁和链条在公共墙上的支撑和插入 第 885 - 公共墙的升起 第 886 条 - 围墙的建造 第 887 条 - 建成区的水平差异 第 888 条 - 免除费用缴款 第 889 条 - 水井、蓄水池、坑和管道的距离 第 890 条 - 有害或危险工厂和仓库的距离 第 891 条 - 运河和沟渠的距离 第 892 - 树木的距离 第 893 - 道路、运河附近和森林边界的树木 第 894 条 — 非法定距离的树木 第 895 条 禁止非法补植树木 第 896 条 — 切割突出的树枝和树根 第 896 条之二 - 养蜂场的最小距离 第 897 - 沟渠的交流 第 898 - 对冲社区 第 899 — 树木的交流 第七节 - 灯光和景观 第 900 - 窗户的类型 第 901 - 灯 第 902 条 - 在没有灯光要求的情况下开放 第 903 - 适当的墙壁或公共墙壁上的灯 第 904 条 关灯权 第 905 - 开放直接视野和阳台的距离 第 906 条 — 打开横向或倾斜视图的距离 第 907 - 建筑物与景观的距离 第八节 - 关于滴水 第 908 - 雨水排放 第九节 - 水 第 909 条 - 对土地上现有水域的权利 第 910 条 - [限制或通过基金的水域的使用] [已废除] 第 911 - 新泉水和其他工程的开放 第 912 条——对立利益的调解 第 913 条 - 排水 第 914 条 - 调节水流的联盟 第 915 条 - 银行和堤坝的修复 第 916 - 清除杂物 第 917 条 修理、建造或拆除费用 第 918 条 - 自愿财团 第 919 条 - 财团的解散 第 920 条 — 适用规则 第 921 条 - 强制联盟 第三章 购买财产的方式 第 922 条 - 购买方法 第一节 - 关于就业和发明 第 923 条 - 易被占用的物品 第 924 - 成群 925 第 - 驯服动物 第 926 - 鸽子、兔子和鱼的迁徙 927 第 - 发现的东西 第 928 条 - 公布发现 第 929 条 - 取得发现物的所有权 第 930 条 - 奖励给发现者 第 931 条 - 占有者或持有者与所有者的平等 第 932 条 - 国库 第 933 - 海洋废弃物和海滩上的植物。飞机残骸 第二节 - 关于加入、规范、联合和混合 第 934 条 - 地上或地下工程 第 935 - 土地所有者使用他人材料制作的作品 第 936 - 第三方用自己的材料制作的作品 第 937 条 - 第三方使用他人材料制作的作品 第 938 条 - 占用邻近土地的一部分 第 939 条 - 结合和混合 第 940 条 — 规格 941 - 洪水 第 942 - 被流水遗弃的土地 第 943 - 湖泊和池塘 第 944 章 - 撕脱术 第 945 条 — 岛屿和土地联盟 946 第 - 废弃的河床 第 947 条 - 河床因河道调整而发生的变化 第四章 保护财产的行动 第 948 条 - 索赔诉讼 第 949 条 - 拒绝行动 第 950 条 - 边界管制行动 第 951 条——设定时间限制的行动 第三章 - 表面(第 952-956 条) 第 952 条 - 表面权利的构成 第 953 条 - 固定任期宪法 第 954 条 - 地面权利的消灭 第 955 - 地下建筑 第 956 条 — 禁止种植园的单独所有权 第四章 - Emphyteusis(第 957-977 条) 第 957 条 - 强制性规定 第 958 条 - 持续时间 第 959 条-emphyteut 的权利 第 960 条 - ephyteutist 的义务 第 961 条 — 费用的支付 第 962 条 - 费用修改 [已废除] 第 963 条 - 全部或部分土地损失 第 964 条 - 税收和其他负担 第 965 条 - emphyteuta 权利的可用性 第 966 条 - 有利于设保人的优先购买权 [已废除] 第 967 条 - 转让人和设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 968 章 第 969 章 - 侦察 第 970 条 - emphyteut 权利的规定 第 971 条 - 选举权 第 972 条-权力下放 第 973 条 - 明确终止条款 第 974 条 - emphyteuta 债权人的权利 第 975 条 - 改进和补充 第 976 条 - 由 emphyteut 签订的租约 第 977 条 - 由法人设立的 Emphyteusis 第五章 - 使用权、使用和居住(第 978-1026 条) 第一章 使用权 第 I 节 - 一般规定 第 978 条 - 宪法 第 979 条-期限 第 980 条 - 使用权的转让 第二节 - 使用权产生的权利 第 981 条 - 用益权的内容 第 982 条 - 占有该物 第 983 - 加入 第 984 - 水果 第 985 - 改进 第 986 条 - 补充 第 987 条 — 矿山、采石场和泥炭沼泽 第 988 条 - 国库 第 989 - 树林、行和分散的高大树木 第 990 - 高大的树木被连根拔起、折断或死亡 第 991 - 结果树 第 992 - 葡萄园和其他作物的杆 第 993 - 苗床 第 994 条 - 牛群或羊群的死亡 第 995 - 消耗品 996 第 - 易腐烂的东西 第 997 条 - 设备、工厂和机械 第 998 条 - 活畜和死畜 第 999 条 - 用益权人签订的租赁 第 1000 条 - 资金筹集 第三节 - 使用权产生的义务 第 1001 条 - 归还义务。勤奋程度的衡量 第 1002 条 - 库存和保证 第 1003 条 - 担保缺乏或不充分 第 1004 条 - 由用益权人承担的费用 第 1005 - 特殊修复 第 1006 条 — 业主拒绝维修 第 1007 - 附属建筑部分毁坏 第 1008 条 - 由用益权人承担的税收和其他负担 第 1009 条 — 所有者应承担的税款和其他负担 第 1010 条 - 用益权继承所承担的责任 第 1011 条 - 预扣款项 第 1012 条 - 使用权期间的侵占和与地役权相关的行动 第 1013 条 - 诉讼费用 第四节 - 用益权的消灭和修改 第 1014 条 - 用益权的消灭 第 1015 条 - 滥用用益权 第 1016 - 部分破坏 第 1017 条 - 由于第三方的过错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 1018 - 建筑物的破坏 第 1019 条 - 使用权保险的财产损失 第 1020 条 - 征用或征用 第二章 使用与居住 第1021条-使用 第 1022 条 - 住房 第 1023 - 家庭范围 第 1024 条 - 禁止转让 第 1025 条 - 与使用和居住有关的义务 第 1026 条 - 使用权规则的适用性 第六章 - 预地役权(第 1027-1099 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1027 条 - 法律内容 第 1028 - 效用概念 第 1029 条 — 未来优势的地役权 第 1030 条 - 辅助服务 第 1031 条 - 地役权的设立 第二章 强制地役权 第 1032 条 - 宪法形式 第一节 - 渡槽和强制排水 第 1033 条 - 通行水域的义务 第 1034 - 新渡槽的开放 第 1035 - 渡槽的交叉 第 1036 条 - 穿越河流或道路 第 1037 条 - 建立地役权的条件 第 1038 条 征收地役权的补偿 第 1039 条——临时通行补偿 第 1040 - 渡槽的使用 第 1041 - 渡槽床 第 1042 条 - 使用与他人资金相邻的课程所固有的义务 第 1043 条 - 强制放电 1044 第 - 开垦 第 1045 条 - 使用他人的下水道或沟渠 第 1046 条 - 作品执行规则 第二节 - 支撑和锁定插入 第 1047 条 - 地役权的内容 第 1048 条 - 用户的义务 第三节 - 对建筑物或财产的强制供水 第 1049 条 - 建筑物供水 第 1050 条 - 向基金供应水 第四节——强行通过 第 1051 条 - 强制转移 第 1052 条 - 强制转移到非封闭土地 第 1053 条 - 赔偿 第 1054 条 - 由于疏远或分裂而介入 第 1055 条 - 终止 第五节-强行电力线路和强行电缆线路通过 第 1056 条 - 电气导管通道 第 1057 - 缆车路线的通道 第三章 自愿奴役 第 1058 条 - 宪法形式 第 1059 条 - 由共同所有者之一授予的地役权 第 1060 - 由裸业主建立的地役权 第四章 - 通过使用购买的地役权和家庭父亲的目的地 第 1061 条 - 隐性地役权 第 1062 - 家庭父亲的目的地 第五章 地役权的行使 第 1063 条 - 监管规定 第 1064 条 - 劳役权的延伸 第 1065 条 — 与所有权或所有权一致的操作 第 1066 条 - 拥有地役权 第 1067 条 - 禁止加重或减少奴役 第 1068 条 - 将地役权转移到其他地方 第 1069 - 在服务土地上工作 第 1070 条 - 放弃奴役土地 第 1071 条 - 支配财产或受役财产的分割 第六章 论地役权的消灭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混乱消灭 第 1073 条 - 按规定消灭 第 1074 条 - 无法使用和缺乏实用性 第 1075 条 — 地役权的有限行使 第 1076 条 — 地役权的行使与所有权或占有不符 第 1077 条 - 在土地上建立的地役权 第 1078 条 - 为有利于 emphyteutic、[dotal] 或用益权基金而设立的地役权 第七章 - 保护地役权的行动 第 1079 条 - 地役权和其他保护措施的评估 第八章 - 与水有关的某些地役权 第一节 - 取水或引水的地役权 第 1080 条 - 持续饮水 第 1081 - 水模块 第 1082 - 嘴部和衍生建筑的形状 第 1083 条 — 水量的测定 第 1084 条 - 地役权管理规则 第 1085 条 - 地役权的行使时间 第 1086 条 - 每个车轮的分配 第 1087 条 - 源水或逸出水 第 1088 - 改变用户之间的变化 第 1089 条 — 以水为动力 第 1090 - 运河的维护 第 1091 条 — 设保人在供水地点之前的义务 第 1092 条 — 缺水 第 1093 条 - 地役权的减少 第二节 - 排水沟和废水的地役权 第 1094 条 - 排水沟的主动奴役 第 1095 条 - 使用排水沟的主动奴役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役用地所有者的权利 第 1097 条 — 剩余水的权利 第 1098 条 - 禁止转移废水或废水 第 1099 条 - 更换生活用水 第七章 - 关于圣餐(第 1100-1139 条) 第一章 一般圣餐 第 1100 条 - 监管规定 第 1101 条 - 参与者费用 第 1102 条 - 共同财产的使用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配额的处置 第 1104 条 - 参与者的义务 第 1105 - 管理 第 1106 条 - 圣餐管理和管理人的任命 第 1107 条——对法规的挑战 第 1108 条 - 超出普通管理范围的创新和其他行为 第 1109 条 - 决议的挑战 第 1110 条 - 费用报销 第 1111 条 - 解除圣餐 第 1112 条 — 不可分割的事物 第 1113 条 — 干预分裂和反对派 第 1114 条——实物分割 第 1115 条 - 参与者的连带义务 第 1116 条 - 继承分割规则的适用 第二章-建筑物中的公寓 第 1117 - 建筑物的公共部分 第 1117 条之二 - 适用范围 第 1117 条之三 - 预期用途的修改 第 1117 条之四 - 保护预期用途 第 1118 条 - 参与者对共同事物的权利 1119 第 - 不可分割性 第 1120 - 创新 第 1121 - 繁重或奢华的创新 第 1122 条 - 财产或个人使用的部分作品 第 1122 条之二 - 非集中式广播和电视接收系统以及可再生能源生产 第 1122 条之三 - 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 第 1123 条 — 费用分配 第 1124 条 - 楼梯和电梯的维护和更换 第 1125 - 天花板、拱顶和阁楼的维护和重建 第 1126 - 专用平屋顶 第 1127 条 — 建筑物顶层以上的建筑 第 1128 条 - 建筑物全部或部分毁坏 第 1129 条 - 管理人的任命、撤销和义务 第 1130 条 - 管理员的职责 第 1130 条之二 - 公寓声明 1131 第 - 代表 第 1132 条 - 公寓业主对纠纷的异议 第 1133 条 - 管理员采取的措施 第 1134 条 - 个人主动性的管理 第 1135 条 - 公寓议会的权力 第 1136 条 - 议会的组成和决议的有效性 第 1137 条 - 对大会决议的质疑 第 1138 条 - 公寓法规 第 1139 条 - 提及圣餐规范 第八章 - 占有(第 1140-1170 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1140 条 — 占有 第 1141 条——将拘留改为占有 第 1142 条 中间占有的推定 第 1143 条 — 先前占有的推定 第 1144 条 - 宽容行为 第 1145 条 — 出于商业目的拥有物品 第 1146 条——占有的继承。占有的加入 第 1147 条——具有诚信 第二章 占有的影响 第一节 - 物主归还财产时的权利和义务 第 1148 条 - 购买水果 第 1149 条 — 水果生产和收获费用的报销 第 1150 条 - 修理、改进和添加 第 1151 条 — 赔偿金的支付 第 1152 条 - 有利于善意持有人的保留 第二节 动产的善意占有 第 1153 条 — 取得占有权的效果 第 1154 - 了解事物的非法起源 第 1155 条 善意购买和优先转让给他人 第 1156 条 — 在公共登记册中注册的家具和陈设品的普遍性 第 1157 条 - 拥有信贷工具 第三节 - 关于逆权管有 第 1158 条 - 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的使用 第 1159 条 - 十年逆权占有 第 1159 条之二 - 小型农村财产的特殊使用权 第 1160 条 - 家具普遍性的使用 第 1161 条 - 动产的使用 第 1162 条 - 在公共登记处登记的动产的使用 1163 第 - 占有的恶习 1164 第 - 占有的颠倒 第 1165 条——诉讼时效的适用 第 1166 条 - 阻碍和中止的理由对第三方占有者无效 第 1167 条 - 因丧失占有而中断逆权占有 第三章 - 捍卫控球权的诉讼 第 1168 条 — 恢复原状 第 1169 条 - 买方知悉计数后恢复原状 第 1170 条 - 维护行动 第九条 - 报告新作品和担心的损害(第 1171-1172 条) 第 1171 条 - 新作品报告 第 1172 条 - 报告担心的损坏 翻译由 米兰CTU翻译协会 通过AI完成 来源 Brocardi

  • 意大利民法 - 人与家庭

    第一章 - 自然人(第 1-10 条) 第 1 条 - 法律行为能力 第 2 条 - 成年年龄。行动能力 第 3 条——工作能力 [已废除] 第 4 条 - 纪念 第 5 条 - 处置身体的行为 第 6 条——姓名权 第 7 条——姓名权的保护 第 8 条——出于家庭原因保护姓名 第 9 条——假名的保护 第 10 条 - 滥用他人形象 第二篇 - 法人(第 11-42 条之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11 条——公共法人 第 12 条——私人法人 [已废除] 第 13 条 - 社会 第二章-协会和基金会 第 14 条 - 公司章程 第 15 条——撤销公司成立契据 第 16 条 - 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 第 17 条 - 购买财产和接受捐赠、继承和遗赠 [已废除] 第 18 条 - 董事的责任 第 19 条——代表权的限制 第 20 条 - 协会大会的召开 第 21 条 - 大会决议 第 22 条 - 针对董事的责任诉讼 第 23 条——决议的取消和暂停 第 24 条 - 会员的退出和开除 第 25 条——对基金会管理的控制 第 26 条——活动协调和行政管理的统一 第 27 条 - 法人消灭 第 28 条 — 基础改造 第 29 条 - 禁止新业务 第 30 条——清算 第 31 条 - 资产转移 第 32 条 - 特定目的地的货物转移 第 33 条 — 法人登记 [已废除] 第 34 条 - 文件登记 [已废除] 第 35 条 - 刑事规定 第三章 - 未经认可的协会和委员会 第 36 条 - 未经认可的协会的组织和管理 第 37 条——共同基金 第 38 条 - 义务 第 39 条 - 委员会 第 40 条——组织者的责任 第 41 条 - 成员的责任。出庭代表 第 42 条 - 资金的不同目的地 第 42 条之二 - 转型、合并和分立 第三篇 - 住所和居所(第 43-47 条) 第 43 条 - 住所和居所 第 44 条——居住地和住所的转移 第 45 条 - 配偶、未成年人的住所和禁令 第 46 条 - 法人总部 第 47 条 - 选择住所 第四篇 - 缺席和宣告推定死亡(第 48-73 条) 第一章 缺席 第 48 条 - 死者的馆长 第 49 条 - 缺席声明 第 50 条 - 暂时占有货物 第 51 条 — 给予缺席者配偶的赡养费 第 52 条 - 暂时占有的效果 第 53 条 - 享受商品 第 54 条 - 商品供应限制 第 55 条 — 将他人暂时占有 第 56 条 — 缺席者的返还或他的存在的证明 第 57 条——缺席者的死亡证明 第二章 推定死亡宣告 第 58 条 - 缺席者的推定死亡声明 第 59 条——更新请求的期限 第六十条 其他宣告推定死亡的情形 第 61 条 - 推定死亡日期 第 62 条 - 宣告推定死亡的条件和形式 第 63 条 - 缺席者推定死亡宣告的效力 第 64 条 - 占有和库存 第 65 条 — 配偶再婚 第 66 条——已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存在证明 第 67 条 - 存在声明或死亡证明 第 68 条 — 新婚姻无效 第三章 存在不明或已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可能原因 第 69 条——存在不明者的权利 第 70 条 - 存在不明的人将被称为继承人 第 71 条 - 存在不明者的权利的消灭 第 72 条 - 已被宣告死亡的人将被称为继承人 第 73 条 - 已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权利的消灭 第五篇 - 亲属关系和密切关系(第 74-78 条) 第七十四条 亲属关系 第 75 条 - 亲属关系 第 76 条 - 排名的计算 第 77 条 - 亲属关系的限制 第 78 条——亲和力 第六篇 - 婚姻(第 79-230 条之三) 第一章 婚姻的承诺 第 79 条——效果 第 80 条 - 退回礼物 第 81 条 - 损害赔偿 第二章 在天主教信仰的牧师面前庆祝的婚姻以及在国家承认的邪教牧师面前庆祝的婚姻 第 82 条 — 在天主教信仰的牧师面前举行婚礼 第 83 条 - 在国家承认的宗教牧师面前举行婚礼 第三章 在民事登记官面前举行的婚姻 第 132 条 - 缺乏庆祝行为 第一节 - 缔结婚姻的必要条件 第 84 条 - 年龄 第 85 条——因精神疾病而取消资格 第八十六条——国家自由 第 87 条——亲属关系、亲缘关系、收养 第 88 条 - 犯罪 第 89 条——暂时禁止再婚 第 90 条——未成年人的协助 第 91 条——种族或国籍的多样性 [已废除] 第九十二条——国王、皇帝和王子的婚姻[已废除] 第二节 - 婚姻的初步手续 第 93 条 — 出版 第 94 条 - 出版地点 第 95 条 - 发布期限 [已废除] 第 96 条 - 公布请求 第 97 条 - 公布文件 [已废除] 第 98 条——拒绝出版 第 99 条 — 庆祝结婚的截止日期 第 100 条 - 缩短截止日期和省略公布 第一百零一条 生命面临迫在眉睫的婚姻 第三节——反对婚姻 第 102 条 - 可以反对的人 第 103 条 - 反对行为 第 104 条 - 反对的影响 第一百零五条——国王、皇帝和王子的婚姻[已废除] 第四节 - 结婚庆典  106 - 庆祝场所 107 - 庆祝活动的形式 第 108 条——条款和条件的不可执行性 109 - 在不同的城市举行庆祝活动  110 - 市政厅外的庆祝活动 第 111 条 - 代理庆祝 第 112 条 — 拒绝庆祝活动 第 113 条 — 在民事登记官员面前庆祝结婚 第一百一十四条——国王、皇帝和王子的婚姻[已废除] 第五节-外国公民和本国外国人的婚姻 第 115 条 - 公民在国外的婚姻 第 116 条 - 外国人在国内的婚姻 第六节 - 关于婚姻无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缔结的婚姻 第 118 条 - 年龄缺陷 [已废除] 第 119 条 — 禁止 第 120 条 - 缺乏理解力或意志力 第 121 条 - 未经同意 [已废除] 第 122 条 — 暴力和错误 第 123 条 — 模拟 第 124 条 - 先前婚姻的纽带 第 125 条——检察官的行动 第 126 条 - 判决期间配偶分居 第 127 条——诉讼的不可传递性 第 128 条 — 假定婚姻 第 129 条——善意配偶的权利 第 129 条之二 - 配偶的恶意行为和第三方的责任 第七节 - 庆祝婚姻的证据 第 130 条 - 庆祝婚姻的行为 第 131 条——国家占有 第 133 条 - 因刑事判决而举行的庆祝活动的证据 第八节 - 刑事条款 第 134 条 - 遗漏公布 第 135 条——未经请求或无文件的公布 第 136 条——公民身份官员已知的障碍 第 137 条——公民身份官员的无能。缺乏证人 第 138 条——其他违规行为 第 139 条 - 配偶之一已知的无效原因 第 140 条——不遵守临时禁止再婚的规定 第 141 条——管辖权 第 142 条——前述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四章 婚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 143 条——配偶的相互权利和义务 第 143 条之二 - 妻子的姓氏 第 143 条之三 - 妻子的公民身份 [已废除]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家庭生活的方向和家庭的住所 第 145 条 - 法官的干预 第 146 条 - 从家庭住所搬迁 第 147 条 - 对儿童的义务 第 148 条 - 负担竞争 第五章 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和分居 第 149 条 — 解除婚姻关系 第 150 条 - 人身分离 第 151 条 - 司法分离 第 152 条 - 因刑事定罪而分居 [已废除] 第 153 条 - 因居住地不固定而分居 [已废除] 第 154 条——和解 第 155 条 - 关于儿童的措施 第 155 条之二 - 单亲监护权和反对共同监护权 [已废除] 第 155 条之三 - 审查有关儿童监护权的规定 [已废除] 第 155 条之四 - 家庭住宅的分配和居住要求 [已废除] 第 155 条之五 - 有利于成年子女的规定 [已废除] 第 155 条 sexies - 法官的权力和未成年人的听证会 [已废除] 第 156 条 - 分居对配偶之间财产关系的影响 第 156 条之二 - 妻子的姓氏 第 157 条 - 分居影响的终止 第 158 条 - 双方同意的分居 第六章 家庭财产制度 第 I 节 - 一般规定 第 159 条 - 配偶之间的合法财产制度 第 160 条 - 强制性权利 第 161 条——法律或习俗的一般提及 第 162 条——婚姻协议的形式 第 163 条——协议的修改 第 164 条 — 婚姻协议的模拟 第 165 条——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 第 166 条 - 残疾人的能力 第 166 条之二 - 禁止制作嫁妆 第二节 - 遗产基金 第 167 条 - 遗产基金的设立 第一百六十八条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 169 条——基金资产的转让 第 170 条 - 资产和孳息的执行 第 171 条 - 基金的终止 第 172 条 - 减少 [废除] 第 173 条 - 管理 [已废除] 第 174 条 - 更换管理配偶 [已废除] 第 175 条 - 限制的终止 [废除] 第 176 条——解除婚姻关系后的管理 [已废除] 第三节 - 合法共融 第 177 条 - 圣餐的对象 第 178 条 - 用于商业目的的商品 第 179 条——个人财产 第 180 条 - 圣餐物品的管理 第 181 条——拒绝同意 第 182 条 - 管理权仅委托给配偶之一 第 183 条 — 排除在外 第 184 条 - 未经必要同意而进行的行为 第 185 条——配偶个人财产的管理 第 186 条 - 共同财产的义务 第 187 条——配偶在婚前签订的义务 第 188 条——捐赠或继承产生的义务 第 189 条——配偶双方单独签订的义务 第 190 条——个人财产的附属责任 第 191 条 - 解除圣餐 第 192 条 — 退款和退款 第 193 条 - 资产的司法分离 第 194 条 - 圣餐的分割 第 195 条 - 动产的提取 第 196 条 - 如果缺少要移除的东西,则重复价值 第 197 条 — 对第三方提款的限制 第 198 条 - 嫁妆的果实。寡妇维护[已废除] 第 199 条 - 水果的划分 [已废除] 第 200 条 - 租赁 [已废除] 第 201 条 - 费用和改进 [已废除] 第 202 条 - 分居案件 [已废除] 第 203 条 - 分离无效 [已废除] 第 204 条——判决的追溯力。退货费用[已废除] 第 205 条 - 禁止妻子的债权人要求分居 [已废除] 第 206 条 - 授予丈夫债权人的股份 [已废除] 第 207 条 - 妻子的义务 [废除] 第 208 条 - 妻子的权利 [已废除] 第 209 条 - 分居影响的终止 [已废除] 第四节 - 传统圣餐 第 210 条 - 对财产的法律共同体的常规修改 第 211 条——婚前缔结的配偶的义务 第 212 条 - 随身物品的管理和享用 [已废除] 第 213 条 - 丈夫的义务 [废除] 第 214 条 - 妻子享有丈夫财产的义务 [已废除] 第五节 - 资产分离制度 第 215 条 - 资产分离 第 216 条 - 圣餐条例的来源 [已废除] 第 217 条 - 资产的管理和享有 第 218 条——享有另一方资产的配偶的义务 第 219 条 — 货物所有权证明 第 220 条 - 圣餐的管理 [已废除] 第 221 条 - 租赁 [已废除] 第 222 条 - 委托给妻子的行政管理 [已废除] 第 223 条 - 共同财产的义务 [已废除] 第 224 条 - 丈夫和妻子签订的义务 [已废除] 第 225 条 - 解除圣餐 [废除] 第 226 条 - 资产的司法分离 [已废除] 第 227 条 - 共同财产的分割 [已废除] 第 228 条 - 动产的撤回 [已废除] 第 229 条 - 在缺少要移除的东西的情况下重复该值 [已废除] 第 230 条 - 对第三方提款的限制 [已废除] 第六节 - 家族企业 第 230 条之二 - 家族企业 第 230 条之三 - 同居者的权利 第一章之二 - 家庭调解员 第七篇 - 关于儿童的地位(第 231-290 条) 第一章 亲子关系推定 第 231 条 — 丈夫的父亲身份 第 232 条 — 婚姻期间受孕的推定 第 233 条 - 一百八十天内婴儿的出生 [已废除] 第 234 条 - 三百天后孩子的出生 第 235 条 - 亲子关系免责声明 [已废除] 第一节 - [婚生子女的地位] 第二章 血缘关系的证据 第 236 条 — 出生证明和拥有身份 第 237 条 - 国家占有的构成事实 第 238 条 - 与出生证明所规定的儿童身份相反的儿童身份不可主张 第 239 条——儿童身份的主张 第 240 条 - 儿童地位的争议 第 241 条 - 法庭证据 第 242 条 — 书面证明原则 [已废除] 第 243 条 - 相反的证据 [已废除] 第 243 条之二 - 亲子关系免责声明 第三章 否认儿童地位的行为以及质疑和投诉儿童地位的行为 第 244 条 - 拒绝诉讼的条款 第 245 条 - 期限的暂停 第 246 条 - 行动的可传递性 第 247 条 - 被动合法化 第 248 条 - 质疑儿童地位的合法性。不受时效限制 第 249 条 - 主张儿童身份的合法性。不受时效限制。 第四章 非婚生子女的认定 第一节 - [自然亲子关系] 第 250 条 — 认可 第 251 条 — 认可授权 第 252 条 - 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及其融入父母家庭的情况 第 253 条 — 不允许承认 第 254 条 - 认可形式 第 255 条 - 对已故儿童的认可 第 256 条 — 不可撤销的承认 第 257 条——限制性条款 第 258 条 — 认可的效果 第 259 条 - 将亲生子女引入婚姻家庭 [已废除] 第 260 条 - 父母的权力 [废除] 第 261 条 - 源自父母认可的权利和义务 [已废除] 第 262 条 — 非婚生子女的姓氏 第 263 条——因缺乏真实性而对认可提出质疑 第 264 条 - 未成年子女的上诉 第 265 条 - 暴力上诉 第 266 条——因司法禁令而对承认提出质疑 第 267 条——行动的可传递性 第 268 条 - 待审措施 第五章 父子关系的司法宣告 第 269 条 - 父子关系的司法声明 第 270 条 - 主动合法化和术语 第 271 条 - 有效合法性和期限 [已废除] 第 272 条 - 司法宣告生育 [已废除] 第 273 条 — 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或禁令 第 274 条——诉讼的可受理性 第 275 条 - 不予受理的处罚 [已废除] 第 276 条 - 被动合法化 第 277 条——判决的效果 第 278 条——授权采取行动 第 279 条 — 维护和教育的责任 第二节 - 关于亲生子女的合法性[已废除] 第 280 条 - 合法化 [已废除] 第 281 条 - 禁止合法化 [已废除] 第 282 条 - 已故子女的合法化 [已废除] 第 283 条 - 后续婚姻合法化的效力和生效日期 [已废除] 第 284 条 - 根据法官命令合法化 [已废除] 第 285 条 - 父母去世后合法化的条件 [已废除] 第 286 条 - 上升者要求的合法化 [已废除] 第 287 条 - 基于婚姻授权书的合法化 [已废除] 第 288 条 - 程序 [已废除] 第 289 条 - 合法化后可以采取的行动 [已废除] 第 290 条 - 法官命令的合法化的效力和生效日期 [已废除] 第八篇 - 成人收养(第 291-314 条) 第一章 - 成年人收养及其影响 第 291 条——条件 第 292 条 - 由于种族多样性而禁止收养 [已废除] 第 293 条 - 禁止收养儿童 第 294 条 — 多名被收养者或收养者 第 295 条——监护人收养 第 296 条——收养同意书 第 297 条 - 配偶或父母的同意 第 298 条 - 收养生效日期 第 299 条 - 被收养者的姓氏 第 300 条 - 收养儿童的权利和义务 第 301 条 - 收养子女资产的权力和管理 [已废除] 第 302 条 - 库存 [已废除] 第 303 条 - 收养人权利的终止 [已废除] 第 304 条——继承权 第 305 条 - 撤销收养 第 306 条 - 因被收养人不配而撤销 第 307 条 - 因收养人不配而撤销 第 308 条 - 检察官推动的撤销 [已废除] 第 309 条 - 撤销的生效日期 第 310 条 - 收养效力的终止 [已废除] 第二章 - 成年人的收养形式 第 311 条 - 同意的表达 第 312 条 - 法院调查结果 第 313 条 - 法院命令  314 - 广告 第九篇 - 父母的责任以及儿童的权利和义务(第 315-342 条) 第一章 儿童的权利和义务 第 315 条——亲子关系的法律地位 第 315 条之二 - 儿童的权利和义务 第 316 条 - 父母责任 第 316 条之二 - 维护竞争 第 317 条 - 父母之一的障碍 第 317 条之二 - 与长辈的关系 第 318 条 - 放弃父母的家 第 319 条 - 儿童的不当行为 [废除] 第 320 条 - 代表和管理 第 321 条 - 任命特别策展人 第 322 条 - 不遵守前述规定 第 323 条 - 父母禁止的行为 第 324 条 - 合法使用权 第 325 条 - 法定用益权固有的义务 第 326 条 - 合法使用权的不可剥夺性。对水果执行死刑 第 327 条 - 只有父母之一的合法使用权 第 328 条-再婚 第 329 条 - 合法使用权终止后的财产享有 第 330 条 - 丧失对子女的父母责任 第 331 条 - 父母权力传递给母亲 [已废除] 第 332 条 - 恢复父母责任 第 333 条 - 父母对子女有偏见的行为 第 334 条 — 免职 第 335 条 - 重新允许行使管理权 第 336 条 - 行为合法化 第 336 条之二 - 聆听小调 [已废除] 第 337 条 - 监护法官的监督 第二章 分居、解除关系、民事效力终止、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或非婚生子女相关诉讼结果后行使父母责任 第 337 条之二 - 适用范围 第 337 条之三 - 关于儿童的措施 第 337 条之四 - 单亲监护权和反对共同监护权 第 337 条之五 - 审查有关儿童监护权的规定 第 337 条 sexies - 家庭住宅的分配和居住要求 第 337 条之七 - 有利于成年子女的规定 第 337 条八项 - 法官的权力和未成年人的听证会 [已废除] 第 338 条 - 对未亡母亲施加的条件 [已废除] 第 339 条 - 未出生孩子的监护人 [已废除] 第 340 条 - 母亲再婚 [废除] 第 341 条 - 新丈夫的责任 [已废除] 第 342 条 - 非雅利安人父母的再婚 [已废除] 第9篇之二 - 防止家庭虐待的保护令(第 342 条之二 - 342 之三)[已废除] 第 342 条之二 - 防止家庭虐待的保护令 [已废除] 第 342 条之三 — 保护令的内容 [已废除] 第十篇 - 保护和解放(第 343-399 条) 第一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 343 条 - 开启保护 第一节 - 监护法官 第 344 条 - 监护法官的职能 第二节 - 监护人和监护人 第 345 条 - 向监护法官报告 第 346 条 - 监护人和监护人的任命 第 347 条 - 保护多个兄弟姐妹 第 348 条 - 选择监护人 第 349 条 - 监护人宣誓 第 350 条 - 监护办公室无行为能力 第 351 条 - 监护办公室的豁免 第 352 条 - 根据要求进行豁免 第 353 条 - 豁免请求 第 354 条 - 委托援助机构提供保护 第 355 条-Proputer 第 356 条 - 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捐赠或遗嘱处置 第三节——监护权的行使 第 357 条 - 监护人的职能 第 358 条 - 未成年人的义务 第 359 条 - 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 [废除] 第 360 条 - 监护人的职能 第 361 条 - 紧急措施 第 362 条-库存 第 363 条 - 创建库存 第 364 条 - 库存内容 第 365 条 - 公司库存 第 366 条 - 由特别策展人管理的物品 第 367 条 - 监护人的债务或债权声明 第 368 条 — 省略声明 第 369 条 - 证券和证券的存管 第 370 条 — 库存前管理 第 371 条 - 有关教育和管理的规定 第 372 条 — 资本投资 第 373 条 - 无记名证券 第 374 条 - 监护法官的授权 第 375 条 — 法院的授权 [已废除] 第 376 条 - 货物销售 第 377 条 - 未遵守前述条款规定的行为 第 378 条 - 监护人和监护人禁止的行为 第 379 条 - 免费保护 第 380 条 - 行政会计 第 381 条 - 押金 第 382 条 - 监护人和监护人的责任 第四节 - 监护人职务的终止 第 383 条 - 免职 第 384 条 — 监护人的解除和暂停 第五节 - 决算收益率 第 385 条 - 决算 第 386 条 — 账户的批准 第 387 条 — 与保护有关的行动的规定 第 388 条 - 自账户批准之日起一年内禁止签订协议 第 389 条 - 监护权登记册 第二章 论解放 第 390 条 - 依法解放 第 391 条 - 根据监护法官的命令释放 [已废除] 第 392 条 - 解放者馆长 第 393 条 - 策展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免职 第 394 条 - 被解放者的能力 第 395 条——策展人拒绝同意 第 396 条 - 不遵守先前的规则 第 397 条 — 被授权经营商业企业的自由人 第 398 条 - 撤销解放 [已废除] 第 399 条 - 广告 [已废除] 第 11 篇 - 隶属关系和任务(第 400-403 条) 第 400 条 - 未成年人援助条例 第 401 条 - 规则的应用限制 第 402 条 - 监护权赋予护理机构 第 403 条 - 公共当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干预 第 12 篇 - 对全部或部分被剥夺自主权的人的保护措施(第 404-432 条) 第一章 支持管理 第 404 条 - 支持管理 第 405 条 - 任命支持管理员的法令。任务期限和相关广告  406 - 主题 第 407 条 — 程序 第 408 条 - 选择支持管理员 第 409 条 - 支持管理的效果 第 410 条 - 支持管理员的职责 第 411 条 - 适用于支持管理的规则 第 412 条 - 受益人或支持管理人违反法律或法官规定的行为 第 413 条 - 撤销支持管理 第二章 关于停职、取消资格和自然丧失行为能力 第 414 条 - 可被取消资格的人员 第 415 条——可能丧失行为能力的人 第 416 条 - 未成年人最后一年的禁学和取消资格 第 417 条 - 请求禁赛或取消资格 第 418 条 - 司法机关的权力 第 419 条 - 调查手段和临时措施 第 420 条 - 最终关押在精神病院 [已废除] 第 421 条 - 禁赛和取消资格的生效日期 第 422 条 - 监护人和临时策展人的终止 423 - 广告 第 424 条 - 对残疾人的禁止和监护保护 第 425 条 - 残疾人经营商业企业 第 426 条 - 任职期限 第 427 条 - 被禁止和残疾人实施的行为 第 428 条 - 由无能力理解或意志的人实施的行为 第 429 条 - 撤销禁赛和取消资格  430 - 广告 第 431 条 - 撤销判决的生效日期 第 432 条 - 取消禁令判决的资格 第 13 篇 - 食物赡养(第 433-448 条之二) 第 433 条 - 义务人 第 434 条 - 亲属之间义务的终止 第 435 条 - 父母和亲生子女的义务 [已废除] 第 436 条 —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义务 第 437 条 - 受赠人的义务 第 438 条 - 食物的测量 第 439 条 - 兄弟姐妹之间赡养费的计量 第 440 条 - 终止、减少和增加 第 441 条 - 债务人的竞争 第 442 条 - 权利方的竞争 第 443 条 - 食品管理方法 第 444 条 - 履行赡养费 第 445 条 - 赡养费的生效日期 第446条-临时津贴 第 447 条 - 不允许转让和补偿 第 448 条 - 因债务人死亡而终止 第 448 条之二 - 因丧失对子女的父母责任的人而终止 第 14 篇 - 公民身份文件(第 449-455 条) 第 449 条 - 公民身份登记册 第 450 条 - 公民身份登记册的公开 第 451 条 - 文件的证明力 第 452 条 - 登记册缺失、损坏或丢失 第 453 条 - 注释 第 454 条 - 更正 [已废除] 第 455 条 — 纠正判决的效力 翻译由 米兰CTU翻译协会 通过AI完成 来源 Brocardi

  • 意大利民法 - 继承

    第一章 - 关于继承规定(第 456-564 条) 第一章 继承的开始、继承的废除和继承的取得 第 456 条 - 继承权的开始 第 457 条 - 继承的删除 第 458 条 - 禁止继承协议 第 459 条 - 继承权的取得 第 460 条 - 接受前被叫人的权力 第 461 条 - 报销被叫方产生的费用 第二章 论成功的能力 第 462 条——自然人的能力 第三章 论无价值 第 463 条 — 不配的情况 第 463 条之二 - 中止继承权 第 464 条 - 归还水果 第 465 条 - 父母的不配 第 466 条 - 平反无价值者 第四章-代表 第 467 条 — 概念 第 468 条-主题 第 469 条——代表权的扩展。分配 第五章 继承的接受 第 I 节 - 一般规定 第 470 条 - 纯粹、简单的验收以及库存的验收 第 471 条 - 继承权移交给未成年人或禁止 第 472 条 - 继承权移交给已脱离社会的未成年人或残疾人 第 473 条 - 继承权移交给法人或协会、基金会和未经认可的机构 第 474 条 - 接受方法 第 475 条 — 明确接受 第 476 条 — 默许 第 477 条 — 继承权的捐赠、出售和转让 第 478 条 - 放弃意味着接受 第 479 条 — 接受权的转让 第 480 条 - 处方 第 481 条——设定接受期限 第 482 条 - 对暴力或恶意提出上诉 第 483 条 - 错误上诉 第二节 - 论库存的好处 第 484 条 - 接受库存 第 485 条 - 继承所拥有的财产 第 486 条-权力 第 487 条 - 要求继承不拥有财产的财产 第 488 条 - 在司法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声明 第 489 条 - 丧失行为能力 第 490 条 - 库存收益的影响 第 491 条 - 继承人的管理责任 第 492 条 - 保证 第 493 条 - 未经授权转让遗传资产 第 494 条 - 清单中的遗漏或不忠 第 495 条 — 债权人和受遗赠人的付款 第 496 条 - 账户返还 第 497 条 - 退回账户的违约行为 第 498 条 - 如有异议,遗产的清算 第 499 条 - 清算程序 第 500 条 - 清算期限 第 501 条 - 投诉 第 502 条 — 债权人和受遗赠人的付款 第 503 条 - 由继承人发起的清算 第 504 条 — 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的清算 第 505 条 - 没收福利 第 506 条 — 个人程序 第 507 条 — 向债权人和受遗赠人释放资产 第 508 条 - 策展人的任命 第 509 条 — 应债权人或受遗赠人的要求继续清算 第 510 条 - 由其中一位被称为的人进行验收或清点 第 511 条 — 费用 第六章 - 死者的资产与继承人的资产分离 第 512 条 - 分离的对象 第 513 条 - 与物种受遗赠人的分离 第 514 条——分离主义债权人和非分离主义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第 515 条 - 终止分居 第 516 条 - 行使分居权的期限 第 517 条 — 关于家具的分离 第 518 条 — 有关房地产的分居 第七章 论放弃继承权 第 519 条 - 放弃声明 第 520 条 - 有条件、期限或部分放弃 第 521 条 - 放弃的追溯力 第 522 条 - 合法继承权的权力下放 第 523 条 - 遗嘱继承的权力下放 第 524 条 - 债权人对豁免提出质疑 第 525 条 - 撤销放弃 第 526 条 - 对暴力或恶意提出上诉 第 527 条 - 继承资产的扣除 第八章 剩余遗产 第 528 条 - 策展人的任命 第 529 条 - 策展人的义务 第 530 条 - 继承债务的支付 第 531 条——库存、管理和账目履行 第 532 条 - 因接受继承而终止监护权 第九章 继承申请 第 533 条 — 概念 第 534 条——第三方的权利 第 535 条 — 继承财产的所有者 第十章 合法的 第一节 - 合法继承人保留的权利 第 536 条-合法 第 537 条 - 为儿童预订 第 538 条 - 对长辈的保留 第 539 条 - 有利于亲生子女的预订 [已废除] 第 540 条 - 以配偶为受益人的预订 第 541 条 -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同意 [已废除] 第 542 条 - 配偶和子女的同意 第 543 条 - 配偶和亲生子女的同意 [已废除] 第 544 条 - 长辈和配偶的同意 第 545 条 - 合法祖先和亲生子女的同意 [已废除] 第 546 条 - 合法直系亲属、亲生子女和配偶的同意 [已废除] 第 547 条 - 对配偶理由的满意 [已废除] 第 548 条 - 分居配偶的保留 第 549 条 - 禁止对合法继承人的份额施加负担或条件 第 550 条 - 遗赠超出可用部分 第 551 条 - 代替合法的使节 第 552 条 - 合法账户中的捐赠和遗产 第二节 - 恢复为合法继承人保留的股份 第 553 条 - 减少合法继承人与继承人竞争的份额 第 554 条——遗嘱规定的减少 第 555 条 — 减少捐赠 第 556 条 — 可用部分的确定 第 557 条 - 可以请求减少的对象 第 558 条——减少遗嘱规定的方式 第 559 条 — 减少捐赠的方式 第 560 条 - 减少遗产或捐赠房地产 第 561 条 — 财产归还 第 562 条——受赠人破产 第 563 条 - 针对受赠人受益人的诉讼 第 564 条 - 行使减少行动的条件 第二章 - 合法继承(第 565-586 条) 第 565 条 - 继承人的类别 第一章 论亲属继承 第 566 条 - 子女的继承 第 567 条 - 子女的继承 第 568 条 — 父母的继承 第 569 条 - 继承人 第 570 条 — 兄弟姐妹的继承 第 571 条 - 父母或长辈与兄弟姐妹的同意 第 572 条 — 其他亲属的继承 第 573 条 —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 第 574 条 - 婚生子女的同意 [已废除] 第 575 条 - 亲生子女与长辈以及父母的配偶的同意 [已废除] 第 576 条 - 仅限亲生子女的继承 [已废除] 第 577 条 — 亲生子女对其父母的直系合法长辈的继承 第 578 条 - 父母对其亲生子女的继承 [已废除] 第 579 条 - 配偶和父母的同意 [已废除] 第 580 条 - 无法识别的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第二章 配偶的继承 第 581 条 - 配偶与子女的竞争 第 582 条 - 配偶与长辈、兄弟姐妹的同意 第 583 条 - 仅限配偶的继承权 第 584 条 — 假定配偶的继承 第 585 条 - 分居配偶的继承 第三章 论国家继承 第 586 条 — 国家购买货物 第三章 - 遗嘱继承(第 587-712 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587 章 - 意志 第 588 条 - 普遍和特殊规定 第 589 条 - 联合遗嘱或互惠遗嘱 第 590 条 - 无效遗嘱条款的确认和自愿执行 第二章 遗嘱处分能力 第 591 条 - 无行为能力的情况 第三章 论遗嘱接受能力 第 592 条 - 被认可或可识别的非婚生子女 第 593 条 - 不可识别的亲生子女 [已废除] 第 594 条 - 无法识别的非婚生子女的津贴 第 595 条 - binubo 的配偶 [已废除] 第 596 条 - 监护人和监护人无行为能力 第 597 条 - 公证人、证人和口译员无行为能力 第 598 条 - 撰写或收到秘密遗嘱的人无行为能力 第 599 条 - 介入者 第 600 条 - 未被认可的实体 [已废除] 第四章 论遗嘱的形式 第一节 - 普通遗嘱 第 601 条 - 表格 602 - 全息遗嘱 第 603 条 - 公众意愿 第 604 条 - 秘密遗嘱 第 605 条 - 秘密遗嘱的手续 第 606 条 - 由于缺乏形式而导致遗嘱无效 第 607 条 - 秘密遗嘱作为全息遗嘱的有效性 第 608 条 - 撤回秘密或全息遗嘱 第二节 - 特别遗嘱 第 609 条 传染病、公共灾难或事故 第 610 条 - 生效日期 第 611 条 - 遗嘱上船 第 612 条 - 表格 第 613 条 — 交付 第 614 条 - 交付报告 第 615 条 - 生效日期 第 616 条 - 遗嘱登机 第 617 条 - 军事人员及类似人员的遗嘱 第 618 条 - 案件和效力条款 第 619 条 - 无效 第三节 关于全息遗嘱和秘密遗嘱的公布 第 620 条 - 全息遗嘱的公布 第 621 条 - 秘密遗嘱的公布 第 622 条 - 向法院传达遗嘱 第 623 条 - 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通讯 第五章 论继承人和遗产的制度 第 I 节 - 一般规定 第 624 条 - 暴力、欺诈、错误 第 625 条 -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处置标的物的错误指示 第 626 条 - 非法动机 第 627 条 - 信托条款 第 628 条 - 有利于不确定的人的条款 第 629 条 - 有利于灵魂的规定 第 630 条 - 有利于穷人的规定 第 631 条 - 由第三方自行决定的规定 第 632 条 - 根据他人意愿确定遗产 第二节 - 有条件、定期和模式条款 第 633 条 - 暂缓或解决条件 第 634 条 - 不可能或非法的条件 第 635 条 - 互惠条件 第 636 条 - 婚姻禁令 第 637 条 - 术语 第 638 条 - 不做或不给予的条件 第 639 条 — 解决条件下的担保 第 640 条 - 受暂停或有时限条件限制的遗产的担保 第 642 条 — 行政负责人 第 643 条 — 未出生继承人的管理 第 644 条 - 董事的义务和权力 第 645 条 - 无期限的有效悬置条件 第 646 条 — 条件的追溯力 647 - 负担 第 648 条 - 义务的履行 第三节 - 遗产 第 649 条 - 购买遗产 第 650 条 - 设定放弃的最后期限 第 651 条 - 债务人或第三方的财产遗赠 第 652 条 - 遗产仅属于遗嘱人的一部分 653 - 一般确定的事物的遗赠 第 654 条 - 轴线上不存在的东西的遗赠 第 655 条 - 从某个地方取走物品的立法 第 656 条 - 受遗赠人的财产遗赠 第 657 条 - 受遗赠人购买的遗赠 第 658 条 - 信贷遗赠或债务免除 第 659 条 - 有利于债权人的遗赠 第 660 条 - 赡养费相关 第 661 章 - 前腿 第 662 条 - 遗产的履行负担 第 663 条 - 遗产强加于单一继承人 第 664 条 - 性别遗产的履行 第 665 条 - 另类遗产中的选择 第 666 条 - 将选择权转让给继承人 667 - 捆绑物的加入 第 668 条 - 遗产的履行 第 669 章 - 捆绑之物的果实 第 670 条 - 定期表演的遗赠 第 671 条 - 遗产和受遗赠人承担的费用 第 672 条 - 遗产履行的费用 第 673 条 - 系带物品丢失。性能无法实现 第四节 - 增加权 第 674 条 - 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增加 第 675 条 - 增加同事 第 676 条 — 增长的影响 第 677 条 — 缺乏成长 第 678 条 - 遗产使用权的增加 第五节 - 遗嘱条款的撤销 第 679 条 - 遗嘱的撤销 第 680 条 - 明确撤销 第 681 条 - 撤销的撤销 第 682 条 - 后续遗嘱 第 683 条 - 后续遗嘱无效 第684章-全息意志的毁灭 第 685 条 - 撤销秘密遗嘱的影响 686 - 被束缚的事物的异化和转变 第 687 条 - 因儿童的出现而撤销 第六章 - 替补 第一节——普通更换 第 688 条 - 普通更换的情况 第 689 条 - 多次更换。相互替代 第 690 条 - 被取代者的义务 第 691 条 - 遗产的普通替代 第二节 - 信托替代 第 692 条 - 信托替代 第 693 条 - 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 694 条 - 资产转让 第 695 条 — 机构个人债权人的权利 第 696 条 - 权力移交给被取代者 第 697 条 - 遗产的信托替代 第 698 条 - 后续使用权 第 699 条 - 婚礼奖金、协助工作等 第七章 执行人 第 700 条 - 任命和更换的权力 第 701 条 能够被提名的人员 第 702 条 - 接受和放弃提名 第 703 条 - 执行人的职能 第 704 条 - 程序表示 第 705 条 — 加盖封条和库存 第 706 条 — 由执行人执行的分割 第 707 条 - 将资产交付给继承人 第 708 条 — 多个执行人之间存在分歧 第 709 条 - 管理账户 第 710 条——遗嘱执行人的豁免 第 711 条 - 报酬 第 712 条 - 费用 第四章 - 部门(第 713-768 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713 条 - 请求分割的权力 第 714 条 - 部分资产的单独享有 第 715 条 — 妨碍分割的情况 第 716 条 - 构成家庭遗产的资产分割 [已废除] 第 717 条 — 根据法官的命令暂停分割 第 718 条 — 实物权 第 719 条 - 出售资产以偿还继承债务 第 720 条 - 不可分割的财产 第 721 条 - 房地产销售 第 722 条 — 为了国民生产利益的不可分割的商品 第 723 章 - 摊牌 第 724 条 - 整理和归集 第 725 条 - 提款 第 726 条 - 当事人的评估和培训 第 727 条 - 组成部分的规则 第 728 条 - 现金调整 第 729 条 — 部分的转让或归属 第 730 条 — 将手术转介给公证人 第 731 条 - 血统之间的细分 第 732 条 - 优先购买权 第 733 条 — 遗嘱人给出的分割规则 第 734 条 - 由遗嘱人作出的分割 第 735 条 - 继承权的要求和合法权利的损害 第 736 条 — 文件的交付 第二章 整理论 第 737 条 - 需要收集的主题 第 738 条 - 配偶的收集限制 第 739 条——向继承人的后代或配偶的捐赠。向配偶捐款 第 740 条 - 向继承人的长辈捐赠 第 741 条 - 各种作业的整理 第 742 条 - 不需核对的费用 第 743 条 - 公司与继承人签订合同 第 744 条 - 捐赠物品的灭失 第 745 条 - 水果和兴趣 第 746 条 - 财产整理 第 747 条 - 起诉书整理 第 748 条 - 改进、费用和恶化 第 749 条 - 转让财产的改善和恶化 750 - 家具的整理 第 751 条 - 收集金钱 第三章 债务的清偿 第 752 条 - 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债务分配 第 753 条 - 可赎回收入负担的财产 第 754 条 - 债务的支付和赔偿 第 755 条 - 共同继承人未偿还的抵押债务部分 第 756 条 — 受遗赠人免除债务清偿 第四章 配额划分与保障的效果 第 757 条 — 继承人对其份额的权利 第 758 条 - 共同继承人之间的担保 第 759 条 - 共同继承人被驱逐 第 760 条 - 积分无法收回 第五章 分割事项的废止和解除 第 761 条 - 因暴力或欺诈而撤销 第 762 条 - 遗漏继承资产 第 763 条 — 因伤害而终止合同 第 764 条 - 分割以外的行为 第 765 条 - 向共同继承人出售继承权 第 766 条 - 资产评估 第 767 条 - 共同继承人给予补充的权利 第 768 条 — 世袭部分的转让 第五章之二 - 家庭契约 第 768 条之二 - 概念 第 768 条之三 - 形式 第 768 条之四 - 参与 第 768 条之五 - 同意的缺陷 第 768 条 性别 - 与第三方的关系 第 768 章 七项 - 解散 第 768 章 - 争议 第五章 - 捐赠(第 769-809 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769 条 — 定义 第 770 条 - 有偿捐赠 第 771 条 - 未来物品的捐赠 第 772 条 — 定期服务的捐赠 第 773 条 - 向多个受赠人捐赠 第二章 捐赠的处置和接受能力 第 774 条 - 捐赠的能力 第 775 条 - 由无能力理解或意愿的人进行的捐赠 第 776 条 - 残疾人的捐赠 第 777 条 — 无行为能力人代表的捐赠 第 778 条 - 捐赠授权 第 779 条 - 向监护人或监护人捐赠 第 780 条 - 捐赠给无法辨认的亲生子女 [已废除] 第 781 条 - 配偶之间的捐赠 第三章 捐赠的形式和效果 第 782 条 - 捐赠形式 第 783 条 - 适度价值的捐赠 第 784 条 - 捐赠给未出生的孩子 第 785 条 - 婚姻方面的捐赠 第 786 条 - 向未经认可的机构捐赠 [已废除] 第 787 条 — 关于捐赠原因的错误 第 788 条 - 非法动机 第 789 条——不履行或延迟履行 第 790 条 - 保留特定物品的处置 第 791 条 - 可逆性条件 第 792 条 - 可逆性的影响 第 793 条 - 莫代尔捐赠 第 794 条 - 非法或不可能的负担 第 795 条 - 禁止替代 第 796 条 - 使用权的保留 第 797 条 - 驱逐保证 第 798 条 - 货物缺陷的责任 第 799 条 无效捐赠的确认和自愿执行 第四章 撤销捐赠 第 800 条 - 撤销的原因 第 801 条 - 因忘恩负义而撤销 第 802 条 - 行为的条款和合法性 第 803 条 - 因儿童的出现而撤销 第 804 条——诉讼时限 第 805 条 - 不可撤销的捐赠 第 806 条 - 不允许预防性放弃 第 807 条 - 撤销的效果 第 808 条 - 对第三方的影响 第 809 条 - 适用于其他慷慨行为的捐赠规则 翻译由 米兰CTU翻译协会 通过AI完成 来源 Brocardi

  • 2024年11月 米兰 房产拍卖 实际成交价

    欢迎委托我们为您参与拍卖。 所有进入拍卖列票的我们已经筛选过,已经清空租客、债务、纠纷。 过户当天可立即获得产权和钥匙。 地址 面积 起拍价 成交价 中标人 VIA ILLIRICO 1 55 € 122.265,00 € 188.000,00 P.Q. VIA LORENTEGGIO 201 76 € 129.200,00 € 178.130,00 G.S.A.A.G. VIA MEDEGHINO 24 79 € 150.100,00 € 252.999,00 H. I. VIALE UNGHERIA 4 73 € 139.120,00 € 191.700,00 C.S.D.-P.R. VIA CONCILIO VATICANO II 2 71 € 101.086,00 € 127.590,00 R. J. VIA DEI LARICI 24 86 € 142.545,00 € 178.340,00 Z.B.F.R. VIA DELLE BETULLE 23 87 € 144.203,00 无人 VIA UGO BETTI 103 70 € 114.975,00 € 152.317,00 B. L. VIA ARTURO GRAF 42 85 € 128.138,00 € 165.500,00 A.A.F.A. VIA FILIPPO DE PISIS 63 69 € 104.018,00 € 165.200,00 S.S.M. VIA ENRICO FALCK 19 103 € 169.178,00 € 250.300,00 Z. R. VIA FRANCESCO CILEA 82 67 € 110.048,00 € 162.711,00 L.F. VIA APPENNINI 61 89 € 146.183,00 € 210.250,00 S.N. VIA APPENNINI 75 87 € 142.898,00 € 225.000,00 G. M. VIA FRANCESCO CILEA 158 94 € 154.395,00 € 216.688,00 Y.A. VIA GIACOMO QUARENGHI 43 86 € 141.255,00 € 221.000,00 X.S. VIA CALATAFIMI 15 107 € 375.089,00 € 575.200,00 M. Z. VIA BELTRAME CRISTIANI 9 122 € 233.410,00 € 352.300,00 C.J. VIA PATERNO' 10 116 € 200.745,00 € 285.000,00 F. G. VIA VAL LAGARINA 69 108 € 144.720,00 € 207.550,00 S. Y.

  • 担任公司职务 【加拿大华人华侨投资意大利】

    互惠协定(Patto di reciprocità)  是两个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规定双方在特定领域相互给予对等的权利和待遇。这种协定通常应用于商业、移民、法律和税务等领域。通过互惠协定,一国公民在另一国可以享有与该国公民相同的权利和待遇,前提是对方国家的公民在本国也享有同等的待遇。 根据联邦《加拿大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公司的董事中至少25%必须为加拿大居民。如果公司董事人数少于四人,则至少有一人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因此在意大利设立公司续运用相同规则,最起码25%的董事会成员必须是意大利居民。 居民定义为:意大利国籍 或者 意大利居留 设立公司联系 LGS 联合律师事务所

  • 担任公司职务 【印度尼西亚华侨投资意大利】

    外国公民只有在持有工作和居留许可的情况下,才能在印尼公司担任职务。此类许可是在公司完成相关的行政手续后,由印尼当局授予的。提交给印尼当局的文件中,必须明确说明外国公民在公司内的职位和职责。这意味着,所颁发的工作许可与外国公民在公司中的具体职务直接挂钩。如果职务或公司发生变更,工作许可也必须根据新职务进行修改。 根据现行法律(2018年第20号总统令和2018年第10号部长令及相关部长法令),外国公民在印尼公司担任行政职务没有限制,**但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仅限于印尼公民**。 基于 互惠协定(Patto di reciprocità)  印度尼西亚国籍的华人和居留证持有者在意大利投资需要运用相同规则。

  • 加拿大居留/国籍购买意大利房产

    基于 加拿大《禁止非加拿大人购买住宅物业法》 “Prohibition on the Purchase of Residential Property by Non-Canadians Act” https://laws-lois.justice.gc.ca/PDF/P-25.2.pdf 《禁止非加拿大人购买住宅物业条例》 “Prohibition on the Purchase of Residential Property by Non-Canadians Regulations” https://laws-lois.justice.gc.ca/PDF/SOR-2022-250.pdf 极简总结 加拿大国籍没有意大利居留或意大利双重国籍不能再意大利购买居住型房产,需要通过公司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具体操作模式可联我们 LGS 联合律师事务所 次规则在没新法令推翻前将持续于2027年。 细节解读 互惠协定(Patto di reciprocità)  是两个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规定双方在特定领域相互给予对等的权利和待遇。这种协定通常应用于商业、移民、法律和税务等领域。通过互惠协定,一国公民在另一国可以享有与该国公民相同的权利和待遇,前提是对方国家的公民在本国也享有同等的待遇。 2023年1月1日,加拿大《禁止非加拿大人购买住宅物业法》正式生效,禁止“非加拿大人”直接或间接购买住宅物业(第4.1条)。该立法有效期为两年,并由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具体细节。 **客观适用范围** 该法律适用于“住宅物业”(residential property),其定义详见该法第2条。具体包括: - 独立住宅或类似住宅,最多三套住宅单元; - 半独立住宅、共管公寓或类似物业; - 其他根据本法律规定的等同于住宅物业的地产; 条例第3条还规定,位于统计聚集区(Census Agglomeration,简称CA)和统计都市区(Census Metropolitan Area,简称CMA)以外的物业不属于“住宅物业”的定义范畴,而是被定义为“不动产”(real property)或“不可移动资产”(immovable)。 CA和CMA是由多个相邻并相互关联的市政区组成的城市实体(CA最低人口1万人,CMA最低人口10万人),根据“加拿大统计局”数据,84%的加拿大人口居住在这些最城市化的地区。 条例还将位于CA-CMA内的土地排除在本法的适用范围之外,条件是: - 这些土地上没有住宅单元; - 这些土地用于住宅或混合用途。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其他不适用于该法的例外情况,详情请参考相关法规。 **主观适用范围** 根据《禁止非加拿大人购买住宅物业法》,以下人员被视为“非加拿大人”: - 无加拿大公民身份、永久居民身份或未在《印第安法》下注册的个人,除非该个人与其符合规定的配偶或法定伴侣共同购买(详见该法第4(2)条); - 未根据加拿大或某省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实体; - 即使根据加拿大或某省法律注册成立,但受禁止购买对象控制的法人实体。 条例扩大了法人实体的概念,并将不受加拿大法律管辖的实体,或虽在加拿大注册但受禁止购买对象控制的实体,纳入“非加拿大人”的定义范畴。 关于法人实体的具体例外,请参阅该法第2条中的“定义”部分。 此外,法规对临时居民在特定条件下的购买进行了例外规定,外国政府为外交或领事目的购买的房产明确不受本法的限制。 根据该法规,若购买住宅物业行为“违法”,相关省级法院有权令其出售。此外,不仅违规买家会受到处罚,任何参与或促成该违规交易且明知违反法律的人也会受到处罚。 该法不适用于在法律生效前已签署的购房合同中的非加拿大人(第4.5条)。 条例第4条还规定,“购买”指的是具有现实权利(real right)或法律效力(legal or equitable interest)的合同。 欲了解更多详细信息,特别是例外情况,请参阅相关法律文件。 此外,加拿大部分省份对外国公民购买农地有一些限制,例如对可购买农地的面积有限制。 - 在魁北克省,购买农地需要申请特别委员会(“魁北克农业保护委员会”)的授权,该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并作出批准或拒绝决定; - 阿尔伯塔省限制购买面积不超过20英亩; - 萨斯喀彻温省限制购买面积不超过10英亩; - 曼尼托巴省限制购买面积不超过40英亩; - 在努纳武特地区,理论上可以购买土地,但由于其特殊的文化背景,几乎所有土地为集体所有,由市政当局管理,不能出售,包括给居住在该地区的加拿大公民,只能出租。因此,人们通常只能拥有房屋而非土地。 - 在爱德华王子岛,非居民(包括其他省份的居民)不能购买超过5英亩的土地或海岸线超过50米的地产,除非获得当地政府的特别许可。

  • 购买房地产和土地 【印度尼西亚华人投资意大利】

    互惠协定(Patto di reciprocità) 是两个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规定双方在特定领域相互给予对等的权利和待遇。这种协定通常应用于商业、移民、法律和税务等领域。通过互惠协定,一国公民在另一国可以享有与该国公民相同的权利和待遇,前提是对方国家的公民在本国也享有同等的待遇。 印度尼西亚与意大利之间规定: 在印度尼西亚,外国公民购买房地产(包括公寓、房屋和土地)的权利受2015年第103号法律和2016年第29号法律的规制,且仅授予持有合法居留许可的外国公民。 需要强调的是,外国公民在印度尼西亚购买此类财产并不能获得所有权,仅能获得使用权,且该使用权的最长期限为80年。此外,购买房屋或公寓还受到许多限制,这些限制在上述2016年第26号法律中有详细规定。例如,房屋的最低价值是购买所需满足的条件之一,这一金额从在偏远岛屿的2亿印尼盾(约合12万欧元)到首都地区的10亿印尼盾(约合60万欧元)不等。对于公寓,最低价格从1亿印尼盾(约合6万欧元)到3亿印尼盾(约合18万欧元),具体金额根据所在区域而定。、 因此拥有意大利居留可以购买意大利房产, 或者通过控股公司和其他方式可进行操作。具体详情联系意大利 LGS 联合律师事务所

  • 意大利 SUAP 经济商业生产管理局

    意大利的 SUAP(Sportello Unico per le Attività Produttive)是一个政府管理机构,为企业提供开展商业活动所需的各种许可和许可证。SUAP系统是意大利政府于2006年引入的,作为简化和促进企业注册和运营的一部分。 SUAP系统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简化官僚程序,减少企业开展业务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SUAP的框架下,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和申请,而不需要与多个政府部门打交道。这一举措有助于减少冗长的行政程序,提高政府服务的效率,并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具体流程见: 意大利营业许可流程

  • 数字身份认证

    意大利的SPID(Sistema Pubblico di Identità Digitale)是一个数字身份认证系统,其目的是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一个统一的、安全的登录和身份验证解决方案。 SPID系统由意大利政府于2016年推出。 SPID系统允许意大利公民和居民使用单一的数字身份认证来访问各种在线服务,包括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医疗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通过SPID,用户无需为每个在线服务创建单独的帐户和密码,而是可以使用一个统一的身份验证方式来登录并使用这些服务。 SPID的实施使得在线交易更加便捷、安全和高效。用户可以通过一次注册,获取一个数字身份证明,然后使用该身份证明来访问各种在线服务,无论是政府服务还是商业服务。这不仅简化了用户体验,还有助于降低身份盗窃和欺诈的风险,因为SPID系统采用了严格的安全标准和加密技术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 SPID系统的推出也为意大利的数字化转型和电子政府发展提供了支持。通过提供一个统一的身份认证解决方案,SPID促进了公共服务的数字化和在线化,提高了政府服务的可访问性和效率,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广泛的在线服务市场。 推荐内容: NOTAIO 公证人 房地产登记系统 意大利宪法 - 中文版 意大利婚姻共同财产制 意大利增值税

  • SPESOMETRO "成本温度计"

    SPESOMETRO 成本温度计是什么? SPESOMETRO ,又称"成本温度计" 是意大利税务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针对纳税人申报的信息可信度的一种衡量标准。 通过SPESOMETRO,税务机关可以监控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检查是否有任何脱离主流成本结构的开销,从而开启涉嫌逃税或偷漏调查。 SPESOMETRO报告由纳税人以电子形式提交,进入税务局和统计局数据库, 报告的频率和截止日期由税务局公布,并可能因企业规模和类型而有所不同。

  • 意大利 - INPS 社保

    社会保障缴款的计算是通过对工资总额应用一定的税率来进行的,始终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应税工资。 意大利 INPS 社保谁付? 养老金缴款率 (IVS) 一般为 33%,并有以下调整: 23.81%由雇主支付; 9.19%由工人支付。 养老金缴款额处于不同水平的管理层有: IPOST 邮政协会成员的退休基金(32.65%); Volo 基金(取决于保险资历以及是否加入补充养老基金:38%、37.70%、40.82%); 娱乐工作者养老基金(仅针对1995年12月31日之后注册的舞蹈演员、舞蹈演员、编舞师和编舞助理:35.70%)。 福利保险(疾病、生育等)以及其他社会保障保险的融资缴款有时根据公司所属生产部门的不同而数额不同,如下所示: 失业缴款(T.D.+1.40%比率):1.61%; 经济疾病补偿缴款(根据行业采取不同措施):2.22% - 3.21%; 生育缴款(根据部门的不同衡量标准):0.24% - 0.46%; 家庭津贴缴款:2.48%(减少0.68%); TFR担保基金缴款:0.20%; 普通裁员基金缴款(生产活动短暂暂停):1.70% - 4.70%; 对特别裁员基金(危机和重组)的捐款:0.90%; 团结基金或薪资整合基金的缴款:0.45% - 0.65%。 INPS 官网 https://www.inps.it/it/it/inps-comunica/diritti-e-obblighi-in-materia-di-sicurezza-sociale-nell-unione-e/per-le-imprese/modalit--di-calcolo-dei-contributi-previdenziali.html#:~:text=Le%20aliquote%20delle%20contribuzioni%20ai,19%25%20a%20carico%20del%20lavorat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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