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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La Società a Responsabilità Limitata
1.有限责任公司 简介 (参考意大利民法)

在欧洲最普遍的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1]

它是一种资本公司,并具备如下特点:

 

  1. 公司只承担与其资产相对应的公司责任。[2]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可以采取公开交易的股票(Azione)形式且,根据目前的规则不能向公众公开募股(Offerta Pubblica Iniziale, IPO)。[3]这种规定形成了极大障碍,向公众募集大量的风险资本,提高了动员投资的难度。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被禁止向公众发放债券(Obbligazioni),但是公司可以向股东举债(Titoli di Debito)。[4]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0欧元。[5]自2013年起,最低资本限额不再是公司成立的条件。简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低于法定限额的情况下成立,最低可以是1欧元。但是低于法定资本限额的公司需要在注册之时以现金交付资本予董事。最低资本限额仍有限制减少资本的作用。[6]而且,通过降低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也排除了公司减少资本,致使注册资本低于10,000欧元。简而言之,公司成立阶段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克减是为了推动新公司的注册,允许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不断的积累,增加注册资本。相反,不能也不应鼓励超过资本限额的公司去资本化。

 

资本公司的改革激进地改变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

 

事实上,根据《1942年民法》中的清晰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财产遵循了股份有限公司(Società Per Azioni)的基本形式,也即推动公司活动的更清晰的告知、以及更活跃直接的股东参与。规则中的修改实现的特点,给了个人自治极大的空间。在有限责任公司结构中,现在也允许了合伙的法定形式。例如,股东决策可以对股东大会形式形成特定限制,也可以形成关于管理方式的决定。同时,新的规则也更强调对单一股东的保护,在2003年之后,公司可以启动对董事的追责诉讼(Azione Sociale di Responsibilità)。[7]

 

2003年开始的司法改革的背景是增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这种改革也增强了公司的弹性,这种弹性允许中小企业具备极大的个人特点。简而言之,公司法规范的修改更好地实现了1942年立法者的目的,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更合适的企业组织规模,基于熟悉成立,公司成员规模有限但也更为活跃。

 

2.公司的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规则的要求更广泛:[8]

 

  1.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0欧元。但是在公司成立阶段,注册资本可以最少为1欧元;

  2. 有限责任称与股份有限公司一样可以自行拟定,但是必须包含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明;

  3.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无限期存在。股东在提前180天通知后,可以撤股,且这个期限可以根据法律及约定延长至1年。

 

有限责任公司是资本公司的第一种形式。1993年法律允许了一个股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公司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9]

 

最初的规则在2003年改革时作了极大地修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现有的规定[10]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多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一致。

 

3. 出资。其他形式的融资手段。

 

2003年法律改革之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资的规则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一致的。

 

现行规则对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上作出了极大的限制和禁止。而在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方面,筹资则是基于原则“出资可以是任何能够进行经济评估的有价值的要素。”[11]

 

另外,现金形式的25%股本以及附加费(如果是一人公司,也即低于法定限额资本的公司,则是全部款项)应交付与行政机关,而不是银行;可以以保单或者银行担保替代。[12]

 

出资规则也作了一定程度的简化。[13]并不需要像股份有限公司一样,由法庭指派专家进行评估,只要由法定注册(Apposito Registro)的审计人员(Revisiore)或者审计公司处理即可。除此之外,对评估的审计再无其他要求。

 

相似的审计规则简化也出现在股东、董事和公司创始人在进行大额收购时的程序中。[14]其余的则与股份有限公司保持一致。

 

具体规范的是股东违约(Il Socio Morso),这种情况可以是保单或者银行担保无效。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违约导致股东不能参与股东决策。而且,公司能够共同出售违约股东的股份,作为司法解决的替代方式。如果股东内部并没有根据最近一次会计核算确定的购买要约,那么就需要进行规定允许的拍卖。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在这方面则更为机动灵活,在缺乏买方时,董事可以排除股东违约,直接削减注册资本额。这种情况下,注册资本需要进行相应的减少,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出售签约的资本份额。

 

2003年法律改革另一个重要的更新是,引入股东融资的具体规则——但是缺乏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规则——在家族企业中,大量资金不足的公司是由股东大量贷款融资运行的,使用该规则的具体目的是停止这种现象。

 

第2467条规定了在清偿公司贷款方面,公司股东向公司提供的贷款的清偿顺位在外部债权人之后。另外,公司股东提供的贷款应该在公司宣告破产之前1年完成清偿。[15]

 

这个规则适用于股东进行的融资,以任何的有效形式(包括间接形式的担保融资),这些融资自“公司的资产中出现失衡”或者“公司的财务状况中有必要进行注资时”形成联系。这些标准的具体确定,无可避免地依赖于学说的解释以及破产法法理。

 

相反,在股东执行自愿安排协议(Il Concordato Preventivo, O Company Voluntary Arrangement)或者批准的债务协议时有例外规定。[16]

 

最后,现行规则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签发债券(Obbligazione)。更准确地说,法律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举债(Titoli Di Debito)。[17]为了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债券(Obbligazione)方面的权能,有限责任公司是不享有的。

 

事实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规章规定了该签发债券的能力属于股东还是董事,包括“确定最终限制、方式以及必要多数。”签发决策确定了贷款方式以及偿还的方式,并且签发债的决策应写入公司的登记册。

 

债不能直接向公众发售。债可以经由专业人员在审慎监督(Vigilanza Prudenziale)的情况下签发,同时需要预防超发。专业投资人对公司的偿付能力负责,在面对非专业的外部投资者以及签发债务公司的供公司股东作为买家时。债的最低的最大面值由二级法律渊源规定[18]。目前并不鼓励这种新形式的融资。

 

4. 公司份额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资本进行了同质化和标准化的划分忽略了公司股东的人格属性以及公司股东的数量。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资本根据个人标准进行划分,股东的股权(Partecipazione Dei Soci)并不代表持有的股份(Azione)。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是根据股东数进行划分的:初始份额对应公司创始股东的数目, 每个股东都形成参股的独有份额,这个份额对应认购的公司资本的比例。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Azione)上存在很多差别。

 

当每股都是等价的,那么每个分额就存在数量的不同,且起初份额是每个股东自愿认购的资本数量。因此,例如,如果规章规定,每个份额的数量是1欧元及其倍数,认购10欧元资本的股东,不是持有10个1欧元的份额,而是1个10欧元的份额。

 

当每股都代表着相同的权利[19],那么份额之间就存在不同。

 

事实上,基本规则是公司权利按持股比例属于股东且,当公司创立行为时未区别对待,股东的股份是依照出资按比例确定的。[20]

 

相反,不仅仅是默认规则,而且要考虑法定自治优先与改规则公司规章,公司规章可以规定单个公司股东(不是以份额形式)“公司管理或者利润分配的具体权利”。上述规则,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只能在公司股东全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修改。[21]因此,个人份额可以带有有额外的行为义务,利润分配的特权;对于一个股东,可以是保留管理权等。

 

份额的另外一个区别,相对于股,是前者不能以债权形式表示,也不能公开向市场发售。公司签发的最终股权凭证只是简单股东身份的证明文件,并不能用作市场流通。

 

最后,公司章程不仅仅可以限制而且可以排除股权转让,因此增强公司股权[22]的个人属性。另外,可以将股权的转移已从与公司机关、股东、第三方的同意,在这方面法律并没有进行规定或者限制(也即单纯同意)。但是,这种情形下股东以及其继承人可以从公司撤资。公司章程并不能拒绝这种原因的撤资。为了确保公司结构最大程度的稳定,一般可以约定撤股需要在公司成立或者股权认购一段期间(一般不超过两年)经过之后才能行使。

 

而且,新的撤股规则(Art. 2473)进行了更为激进的规定,相对过去的需要一致同意的情形,作出了更多扩展,改变了同意后撤股在保护公司少数股东更为有效的前提,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不在市场上流通。

 

在这一方面,法定自治的自由得到极大范围的承认:事实上,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的退股时间以及具体方式。另外,最重要的,撤股权利的不可克减性是由一系列判决承认的。

 

  1. 如果公司是不定期存续的,每个股东都可以提前至少180天通知进行撤股,公司章程可以将这个期间延长至1年;

  2. 如果公司有确定的存续期间,股东可以在下述情况中,没有同意撤股:

  1. 公司目标或者公司类型的改变;

  2. 公司合并或者公司拆分;

  3. 清算导致公司终止;

  4. 公司注册地迁至海外;

  5. 出现了法定的一个或多个撤股原因;

  6. 在完成公司目标的实质性修改或者单个股东具体权利相关修改时。[23]

 

最后,当股东反对增资,且不能行使选择权时,撤资的权利就得到承认,[24]在对股权转让有法定限制时[25]以及公司从事其他活动以及合作时[26]

 

在通知公司撤股的50天之内,撤股股东有权获得股权相应比例的公司财产。撤股股东的股权价值的确定标准依照股东宣布从公司撤股时公司的市场价值计算。如果未达成协议,则由法院指派专家评估。[27]

 

与股份有限公司相似的是,协调撤股股东保全资本完整性利益和公司债权利益的方案。[28]法律规定,事实上,撤股股东的股权应优先向公司其他股东提供,或者撤资股东具体协商的第三方。如果没有购买者,则应考虑公司的储备金是否足够退股,或者,在储备金不足时,通过减少注册资本。但如果减少注册资本是不可能的,因为债权人反对,公司则需要申请破产。

 

另外,现行规则的另外一个创新在于,类似于合伙,公司可以规定排除股东的正常原因,退股的金额的确定适用于撤资的规定,且需要排除公司减资的可能性。[29]

 

5.(续)股权转让

 

为了保障股权转让的透明以及公司结构的有效知晓,有专门的规定预防和阻止犯罪性质的洗钱和资金流动;还有长时间推迟资金操作入账的旧有实践。

 

出于这个目的,股权转移应由经公证员签署的私人文件,或者合同双方签署的经由电子签名签署的信息化文件。公证员(Notaio),在信息化文件背景下是会计师或者商业师,应在30天留存过户文本,以供在企业登记册上留存登记。因此,公司的权属得以建立。

 

公司股权的转移在简单同意下就是有效的。但是只有在登记册上登记并留存战役文件,股权转移才对公司发生效力。[30]

 

如果股权在随后的合同中拆分给了多个个人,遵循善良风俗原则,以首先在公司登记簿上登记为准(2479 C3)。

 

对有限责任公司,绝对禁止对股权的购买。另外,有限责任公司不接受自有股权担保,也即作为贷款担保或者作为股权购买、认购进行担保。[31]

 

股权可以作为财产被股东的债权人没收(Espropriazione),[32]随后执行的债务人可以强制出售或者转让。这也发生在股东破产时。但是,任何情况下,股权是不能自由转让的。如果公司在30天内,有内部股东提供了相同的价格,那么出售就是无效的。因此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阻止任何公司所不接受的成员进入公司。

 

如果股权进行只要、用益物权出让或者被征收,[33]在过去的争议中,仍适用同样的规则解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这类操作的可诉性问题。

6. 公司的机构。股东的决策。

 

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规则在2003年修改后,大量强调了法定自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权属的基本模型仍遵照三分模式,也即股东大会、董事会、工会。重要的是,对过去系统的修改。由此股东大会由过去的核心机构降为最终决策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策事项自主定义且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是极为广泛的。

 

第2479条第2款规定了股东保留的决策包括:(1)批准决算以及利润的分配;(2)提名董事,如果公司章程作了规定;(3)组织工会、提名工会人员以及账目的合法审查;(4)公司章程的修改;(5)公司目标的实质性修改以及股东权利相关修改的决定。且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职权进行进一步的保留。[34]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规则则相反,法律规定股东的任何主张需要经董事批准或者超过代表公司股份的三分之一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的决策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决策的简便程序,通过书面讨论或者书面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决策的通过需要代表公司资本半数的股东同意。[35]国股东签署的文件,应清晰地形成关于决策的主张以及对决策的同意。[36]

 

根据上述法律规则,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目标的实质性修改、对股东权利的相关修改、注册资本的减少以及资本的必要损失应通过股东大会讨论。另外,股东大会的召集需要依据一个或者多个董事,或者代表公司资本三分之一的股东请求。[37]

 

另外,合适举行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规则[38]是完全自主的,如果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对比,且这些事项是由公司章程决定的。

 

召集的方式也由公司自主决定,同时要保证待讨论的主题能够及时地通知。在缺乏约定时,,股东大会由董事向股东发送挂号信的形式召集,需要在会议开始之前8天,寄送到股东在公司登记册上的地址。[39]有限责任公司不需要不必在官方公报(Gazzetta Ufficiale)上对会议进行公告。

 

股东可以参与股东大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并未规定任何限制约束股东大会。股东的投票权应按照股权比例确定。[40]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决议的通过需要的多数比例更高。[41]股东大会(一般)需要有持股超过总资本一半的股东出席(是全部资本,而非有权参与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资本),决议需要参与大会的股东持股的绝对多数。章程的修改规定在民法2479条第5款,需要代表公司资本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法律并未提及经召集的股东大会出席人数不满足多数的情况,但是这种情况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相反,现行规则明确规定了全部出席的情况。[42]

 

股东决策的无效性规则也是部分自治的。[43]

 

不合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决策,未对该决策表示同意的股东、董事或者监事可以在股东决策公开之后90天提出反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并不像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提议的反对需要代表的资本达到一定比例。

 

当股东经过一定票数通过的决议存在利益冲突且对公司可能存在前在损害,适用相同的规则。

 

法庭可以指定一段期间,不超过180天,要求采取新的决策以消除决策无效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和股份有限公司一样,这种回溯性的替换修正了无效决策,但不应损害第三方利益。

 

相反,任何利益相关者都可以在三年之内挑战决策,因由决策目标不可能或者目标违法且未进行有效通知。一般而言,股份有限公司有明确要求,对于某些特别重要的决议,无效原因是受到限制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挑战决策。[44]

 

最后,将公司目标修改为不可能实现的目标或者违法活动决议的挑战没有期间限制。

 

其余部分可以参考股份有限公司决议无效的情形。

 

7 . 董事与监事

 

根据现行规则,股东大会和管理人员在公司业务上的职权划分是自行约定的(法定自治Autonomia Statutaria),[45]由此会产生一个问题,公司是否可以集中股东的管理权力,并将这个权利授予管理人员,考虑到法定自治给予的极为广泛的空间。

 

没有额外的法律规定时,董事由一个或者多个股东委任,经由股东提名,不定期履行职责。

 

当股东超过一人时,需要组建董事会,且必须(Inderogabile)采取合议决策的方式。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决策可以采取书面条轮或者基于书面同意的形式。[46]

 

更为重要的更新,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管理人员可以不以董事会形式运行。对于合伙而言,甚至可以合并或者共同运作。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相对规则。[47]一般应采取合议制决定预算、合并或者拆分、以及公司增资及减资的决策。[48]

 

董事有代表公司的一般权力。[49]有必要强调,与股份有限公司相似,在公司登记册上登记后,任命行为的瑕疵不对抗法律对董事权力的限制(欺诈Exceptio Doli除外),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董事缔结的合同如果存在利益冲突,可向公司请求予以撤销,如果这种冲突第三方已知且可识别。

 

另外,董事会通过的决策,其中投票的董事存在利益冲突,任何时候对公司早成财产损失可以挑战。[50]挑战可以在90天内由其他董事、工会委员会以及有账目审计职能的主体提出。

 

其他的无效性原因并未作具体规定。也没有要求董事需要预先通知董事会在某项操作中的利益,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这一规定,这种利益要预先进行通知。

 

最后,对股份有限公司独特性的增强主要体现在股份责任方面。[51]事实上:

 

  1. 确认了董事对公司负责,且对股东以及直接受害的第三方负责,但是并未提到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1. “在公司对股东以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行为中”,需要与董事共同承担责任的,“还有有意(Intenzionalmente)决定或者授权该行为的股东”[52]

 

  1. 最后且最为重要的,单个股东可以动用公司股份对股东进行问责。在公司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时,股东可以要求撤换董事,作为预防性措施。因由公司管理上不存在司法限制,第2409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可以用作参考。[53]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监事部门审计部门的职能和权力。如果法律并没有另外规定,监事机关1个成员即可生效。

 

监事机关或者审计人员的提名在下述情况下是必须的:1)公司制定报表;2)不满足以简便形式编制报表的条件;3)公司控制着一家必须审核账目的公司。

 

另外,公共利益团体必须提名审计人员或者审计公司的义务保持不变,[54]当公共利益团体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2014年的的改革中,公司的的注册资本大于等于股份有限公司取消了委任监事部门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独任公司的监事机关,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规定。[55]

 

工会的权力也可以直接由未参与董事会的股东行使。[56]

 

非董事股东有权从董事的通知中了解公司的事务并询问,通过专业人士、公司的账目以及董事的相关文件,因此包括了账本、公司的会计结构。需要指出这点过去是有争议的。

 

8. 规则的其他方面

 

报表的编制以及利润的分配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则并无实质性差别。[57]下面简要对有差别的部分作以详述。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资本低于法定最低值,则在准备金方面的义务要求更高,以弥补资金不足的状态:每笔交易中利润应减去五分之一,直到储备金,加上初始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0,000欧元。[58]

 

除了在公司资本变化方面存在一些不同,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完全自主决定的。

 

在出于增资目的任命股东的事项上,法律有明确的规定。[59]操作的限制和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的决策应有公证员起草报告,并写在公司登记册上。

 

公司通过注资进行的实际增资的规则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则。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才可以排除选择权(Diritto Di Opzione)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没有同意决策,可以撤资。另外如果损失导致的减资并进一步形成了增资的必要性,那么不允许选择权的排除。[60]

 

实际(名义)减资规则[61]与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保持一致。

 

实际减资不能使总资本低于10,000欧元。因此,可以说,只有在组建阶段,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低于法定最低值,在此之后,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不能作出这样减资的决策。

 

由于损失导致减资,最低限制是10,000欧元,但处于创立阶段、注册资本仍低于资本限额的工资属于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Art.2463 Comma 4中所规定的的资本最低限制也即1欧元。

 

与股份有限公司相似,在预先安排程序和债务重组过程中,因损失导致的减资义务终止。[62]

 

因损失导致的减资中,排除任何股权份额的修改以及股东权利的修改。[63]公司的破产清算对于所有资本公司适用统一的规则,详见股份有限公司。[64]

 

9. "简单"有限责任公司

 

简单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65]该种类型的公司引入于2012年,[66]一系列干预的目标是促进新的业务出现以及国家经济发展,且具体规则经历了多次修改。这种公司模式受有限责任公司规范调整,但也存在一些显著不同。

 

公司可以经由合同或者单方面法律行为创立。但是不同于过去的要求,取消了创始股东的年龄必须低于35岁的要求,也不禁止将股份转让给不具备相同条件的人。

 

公司的命名必须包含简单有限责任公司的命名。

 

公司资本应至少是1欧元,至10,000欧元。因此只允许现金投资并完全交给董事会以完成公司创设。

 

简单有限责任公司的创设应公示,与所有的资本一致,但是公司章程和在企业册注册免除了印花税和秘书税,甚至是免付公证费。[67]为了弥补经济上的拮据,简单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治受到一定限制:公司的章程必须依照司法部提供的标准化表格起草,[68]其中的条款是明确不可修改的[69]

[1] 

[2]

[3]

[4] 2483 comma 3

[5]

[6]

[7] 2393 cc

[8] 2463 comma 3

[9] D. lgs. 88/1993, Directive cee

[10] 2462 C2, 2464 C7, 2470 C4-7,2478 C3, 2481-BIS C5

[11] 2464 C2

[12] 2464 C.6

[13] 2465

[14] 2465 C. 2

[15] 2020改了

[16] 46.4 46.5

[17] 2843

[18] Art。5 19-7-2005 1058

[19] 14.3

[20] art. 2468,2° comma

[21] art. 2468, 3° e 4°:comma

[22] art. 2469

[23] (art. 2473, l" comma

[24] 23.9.

[25] (24.4.)

[26] 15.7

[27] 2473 C3

[28] ID C4

[29] 2473Bis

[30] Art. 2470 cc art.36 c2 dl 133/2008 conv. Legge 133/2008)

[31] 2474cc

[32] 2471cc

[33] 2471bis cc

[34] 2479 1c

[35] 2479 6c

[36] 2479 3c

[37] 2479 4c

[38] 2479bis

[39] 2479bis 1c

[40] 2479 5c

[41] 2479bis 3c

[42] 2479bis 5c

[43] 2479-ter

[44] 16.10

[45] 2479 1c

[46] 2475 4c

[47] 2475 3c

[48] 2475 5c

[49] 2475-bis

[50] 2475-ter

[51] 2476 cc

[52] 2476 7c

[53] 17.23

[54] 17.17

[55] 2477 mod. d. l. 91/2014. L.116/2014

[56] 2476 2c

[57] 2478bis

[58] 2463 5c, d.l.76/2013,conv. L. 99/2013

[59] 2481

[60] 2482-qua

[61] 2482-bis e 2482-ter

[62] Art.182- sexies legge fall

[63] 2482-ter

[64] 27.7

[65] 2463bis

[66] D.l. 24-1-2012 n.1 conv. con legge. 21/2012

[67] Art. 3 3c, d.l. 24-1-2012 n.1

[68] D.m. 23-6-2012, n. 138

[69] 2463-bis, 3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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